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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法案例︱我的“空间”,我做主?

[日期:2023-02-23]   来源:寿光市人民法院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阅读:42273[字体: ]

       中华文化报官网讯(许海强  姜琳琳):

微信,微博,b站

抖音,快手,斗鱼

只要一部平板电脑、智能手机

就能在虚拟世界中创造属于自己的“空间”

但是,我的“空间”真的我做主?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双方因工作原因多次产生矛盾。自2022年7月起,李某持续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对韩某进行侮辱、诽谤,韩某认为李某的言行导致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在多次通过中间人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韩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妙解

寿光法院稻田法庭受理案件后,燕华法官迅速厘清案件原委,认为一判了之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遂于开庭前积极联系原、被告,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经多次沟通调解,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发布的不良信息给韩某名誉权造成损害,当庭向韩某赔礼道歉,并主动承担案件受理费;韩某表示谅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燕华 寿光市人民法院稻田法庭庭长


法官说法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开放和言论自由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人人皆媒体的网络时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的“空间”我可以做主,但每个网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既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侵害他人权利。公民之间产生矛盾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绝不能让网络空间成为滋生谣言、诽谤的温床,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帮凶。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审核:崔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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