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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 · 大民生︱劳动纠纷背后的伦理与亲情

[日期:2023-05-24]   来源:中华文化报_中华文化报官网  作者:中华文化报_中华文化报官网   阅读:924[字体: ]

       中华文化报官网讯(张琳  郝春明):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近年来,寿光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树“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刘某生前为某液化气站提供劳动,平时吃住在液化气站院内平房内。2020年12月24日,刘某在装卸液化气时失联,后发现其在路边冻死。其亲属遂将刘某尸体冷冻于某殡仪馆,至起诉时已近500天,冷冻费用高达85000元。原告王某系刘某的堂侄,为刘某唯一亲属。王某认为刘某构成工亡,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刘某与液化气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亦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遂以王某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申请。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与某液化气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庭前阅卷发现,刘某生前无《民法典》列举的近亲属,王某系刘某堂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刘某生活上提供了持续性的照顾,情感上提供了持续性的关怀,不足以认定王某与刘某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此,王某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涉及法理与亲情的冲突,王某虽系刘某堂侄,但生前与刘某同住一个村,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刘某的死亡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情感伤害,仅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显失公平,还可能伤害伦理、亲情。同时,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失联,液化气站作为接受劳动方未尽到一般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平和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所在团队多次召开法官会议,研判主体问题,还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了以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随后,法官与仲裁员分头调解,最终王某与液化气站以10万元补偿金达成初步合意。
       这时,高昂的冷冻费用又成为最大的难题。承办法官与仲裁员多次前往殡仪馆协调冷冻费用,经与民政部门多次沟通协调,成功将85000元的冷冻费减让至10000元。
为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承办法官与仲裁员陪同王某一早赶到殡仪馆,协助结清冷冻费用并于当日上午火化安葬死者,中午加班组织王某与液化气站达成和解,王某收到补偿金后自愿撤诉。
       法官说法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该案看似一起简单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但涉及亲情、伦理及死者安葬等社会民生问题。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死者入土为安,亲人得以慰藉。特别是劳动仲裁委与法院联合发力,裁审衔接,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审核:崔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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