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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规请托事项未成产生的“损失费”,法院这样认定!

[日期:2023-07-11]   来源:中华文化报_中华文化报官网  作者:中华文化报_中华文化报官网   阅读:924[字体: ]

       中华文化报官网讯(董来成    闫小伟):近年来,因“办事费”“好处费”等发生的违规请托案件屡见不鲜。请托人认为,请托事项未成,受托人应当返还其给付的财物,并承担相应损失,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请托人基于非法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已经从性质上发生了变化,由此产生的债权系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某教育培训公司联系到刘某,委托其利用“关系”为数名学生办理高中借读和学籍转学手续,共支付办理费用10万元。后委托事项因违反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未能办成,刘某将10万元予以返还,但双方因其他损失产生纠纷,某教育培训公司向刘某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违约”损失57150元。
       法院审理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接受某教育培训公司的委托,利用“关系”为数名学生办理高中借读和学籍转学手续,违反了中小学学生“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规定,双方意图通过“找关系、托人情”办理高中入学资格的请托行为,损害了其他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依法不应当受到保护。某教育培训公司主张的“损失费”,因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产生的权益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遂依法裁定:驳回某教育培训公司的起诉。某教育培训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所涉争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教育管理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若基于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仍能得到法律保护,可能造成纵容甚至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形成“恶性循环”,这与我国立法旨意背道而驰,与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背道而驰。上述案例中,法院对违规请托人主张的权益予以否定,以增加其经济风险,体现的是裁判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彰显的是司法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善良风俗的尊重。
       正值升学季,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一定要充分了解学校的入学政策,通过正规渠道咨询和办理入学手续,不要轻信所谓“内部指标”“代办入学”等谎言,以免造成经济损失,耽误孩子上学时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责编:张 琳    审核:崔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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