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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劳动合同,离职高管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不支持!

[日期:2023-08-17]   来源:中华文化报_中华文化报官网  作者:中华文化报_中华文化报官网   阅读:19404[字体: ]
       中华文化报官网讯(李小亮     刘涵颖):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寿光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立足企业需求,司法益企、审判助业,着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的难题,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分管公司行政人事和财务工作,月薪30000元。同年9月,李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就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9月,李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以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之日视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由公司支付其任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0元。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李某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诉至寿光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上述工资待遇。
       法院查明:李某入职后,该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曾向其提出办理员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不予配合;人事主管向李某征求是否缴纳社保时,李某明确表示“先不用”。
       法院裁判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担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分管行政人事,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人事业务范畴;从李某自身的综合素质、从业经历和工作能力考量,其应当知晓公司人事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在被告公司未与原告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李某应主动提醒、督促或书面提示公司管理机构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明确要求其发送身份证照片以便办理员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未及时协助;在征求原告是否缴纳社保时,其明确表示“先不用”。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故对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予二倍工资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潍坊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普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但原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专员、主管人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原告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李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行政人事,理应对包括自己在内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等工作负有勤勉尽责的管理职责,在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中,其存在较大过错,故对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予二倍工资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满一年离职,若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高管的职责范围包括订立、保管劳动合同,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该高管,其主张二倍工资赔偿不应得到支持;若该高管能够证明其尽到了职责,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要求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则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对于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责编:张   琳   审核:崔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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