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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都是篮球“惹的祸”?

[日期:2023-06-26]   来源:中华文化报_中华文化报官网  作者:中华文化报_中华文化报官网   阅读:0[字体: ]
       中华文化报官网讯(曹  莹      卜祥爱):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近年来,寿光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树“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假期里,七名素不相识的大学生,在某商场门外的篮球场偶遇,因为共同的爱好,他们决定开展一场小型篮球比赛。球场上,他们活力四射、激情飞扬,殊不知一场意外正悄然来临。
突然,篮球滚到了马路上,此时,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路过,篮球正好垫压在前轮下,刘某连人带车一下子摔倒在地。看到有人受伤,学生们迅速将刘某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刘某伤好出院后,因为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便将商场和七名学生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4000元。
       法院审理: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安排法官助理召开庭前会议,确定双方争议焦点。该案属于混合过错侵权案件,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比例是该案的关键。经现场勘验,篮球场外沿距马路仅1.5米,篮球场上除篮球杆外无任何遮挡设施,且地面有斜坡,篮球容易滚到马路上。
       考虑到学生们在外地读书,平时功课紧张,承办法官利用周六时间,组织各方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商场设置篮球杆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流,作为管理者和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七名学生选择具有一定安全隐患的球场打球,应预见打球行为的危险性,考虑到事发后主动将伤者送到医院,主观过错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损害后果,应当减轻商场和学生的责任。经调解,商场自愿承担60%责任,七名学生共同承担30%责任,刘某自行承担其余部分损失,各方当庭和解,一场“篮球风波”得以圆满平息。
       法官说法:该案系“混合型过错分别侵权”典型案例。商场设置休闲娱乐设施,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实际使用人在休闲娱乐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时可减轻损害程度。
       暑期即将来临,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朋友,休闲娱乐时要选择安全系数高的场所,注意自身安全的同时,也注意莫误伤他人。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审核:崔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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